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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甸县对获得绿色食品、有机食品认证分别给予2万元奖励

来源:原创 发布时间:2023/1/3 14:53:26 浏览次数:10

罗甸县特色农产品生产加工企业扶持奖励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好《国务院关于支持贵州在新时代西部大开发上闯新路的意见》(国发〔2022〕2号)精神,解决我县特色农产品加工业现代化程度不高,市场体系不健全等问题,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加快我县特色农产品加工业发展,实现农民增收、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农业增效、农产品竞争力提升,推动农业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支持政策。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特色农产品生产加工企业是指依法设立在罗甸县境内,从事农产品生产加工的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

第三条  扶持奖励对象为在罗甸县自建农产品生产基地、开展农产品加工、农旅结合一体的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的企业(合作社);在罗甸县自建农产品生产基地、开展农产品加工的生产加工一体化的企业(合作社);在罗甸县内设立并建有加工厂房车间,采购罗甸县产品作为原料进行加工的农产品加工企业(合作社);通过招商引资落地罗甸开工建设投产的农产品精深加工企业(合作社)。

第四条  坚持公开、公正、公平,扶优、扶强、扶特色、扶专精、分类奖励的原则。

第二章  扶持标准

第五条  保障农产品加工企业用地。按照“土地要素跟着项目走”的要求合理配置新增建设用地。对符合设施农用地条件的,按规定办理设施农用地使用备案手续。对在原址改扩建或改变用途盘活存量建设用地、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落实土地出让金优惠政策。推行工业项目用地弹性出让、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的供地方式,减轻农产品加工企业首次投入用地成本的资金压力。重点保障农产品精深加工等乡村产业发展用地。

第六条  严格落实农产品加工用电政策。严格落实农产品初加工用电政策。对各种农产品进行脱水、凝固、去籽、净化、分类、晒干、剥皮、初烤、沤软或大批包装以提供初级市场的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政策。对新报装低压小微企业实行“三零”服务,高压小微企业实行“三省”服务;对符合业扩延伸的企业由县供电局出资建设供电设备(具体建设原则、建设范围按照南方电网公司业扩延伸相关管理文件执行)。

第七条  严格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全面落实结构性减税、农产品初加工企业所得税等优惠政策。强化税收政策宣传辅导,认真贯彻落实各项税收优惠政策,让惠农政策落地落实、应享尽享。

第八条  培育壮大农产品加工龙头企业。采取支持申报产业强镇、产业联合体、农银企产业共同体、产业集群等项目的方式,因地制宜支持农产品加工企业发展农业特色优势产业、主导产业,突出抓好农产品(食品)深加工,依次重点培育一批影响力大、带动力强、发展势头好的农业产业化加工龙头企业,建设一批农产品加工专业村镇、农产品加工园区、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区等。

第九条  支持农产品加工企业自建基地。优化高标准农田、稻油轮作、农机购机补贴等项目资源,壮大一批加工型龙头企业,鼓励加工企业投资基地建设,通过委托生产、订单农业、入股分红、利润返还等形式,建立一批合作双赢的生产基地,催生一批以加工企业为支撑的农业产业化集群。

第十条  强化人才队伍建设扶持。整合县农业农村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应急局、县市场监管局等部门技能培训资金、高素质农民培育资金、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项目资金等,根据企业需求,及时组织开展农产品加工企业种植技术人才、生产技能人才、经营管理人才、质量检测人才、企业特殊工种人才等培训。县委组织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农业农村局、县乡村振兴局、县工业和信息化局等部门每年要择期组织农产品加工企业负责人和经理人外出学习、考察、研讨,帮助企业负责人和经理人开阔视野,提升现代化管理水平。

第十一条  争取资金助力企业发展。支持符合条件的农产品加工企业申请有关支农资金和项目。积极支持农产品加工企业购置仓储烘干设备,可按规定享受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对符合条件的高成长企业,组织企业开展“专精特新企业”“贵州省绿色工厂”申报,全力争取上级对企业品牌推广和市场拓展方面进行补贴,共同推动企业实现高质量发展。

第十二条  支持拓宽产品销售渠道。持续支持本土农产品加工企业产品纳入进机关、进学校等“七进”目录;支持和鼓励农业企业发展电子商务线上销售,鼓励通过跨境电商等平台,进一步开拓销售市场。县委宣传部、县工业和信息化局等部门负责整合资源,搭建平台,切实把好产品推上网络平台,将售货点搬进生产车间。充分调动州内流量主播帮助农产品加工企业带货销售,提高产品知名度。

第十三条  支持企业参加展会开拓市场。整合县农业农村局、县工业和信息化局等部门展示展销等方面资金,支持企业参加线上线下展会,开拓国内国际市场,鼓励企业“走出去”。对参加国内省级展会的,补贴展位费50%;对参加国内国际级展会的,补贴展位费80%;每家企业每年享受补贴2次,每次补贴展位不超过2个,按展会的标准展位费用给予补贴。

第三章  奖励标准

第十四条  品牌建设。支持特色农产品加工企业开展质量管理体系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认证,对当年获得绿色食品、有机食品认证和农业农村部地理标志登记认证的农产品生产主体分别一次性给予2万元奖励;对按期换证、续展的绿色食品、有机产品生产主体一次性奖励1万元。获得省级以上名牌产品的,每件一次性奖励2万元。

第十五条  主体培育。支持现有发展基础较好的农特产品加工企业申报县级龙头企业,并逐步申报为州级、省级和国家级农业龙头企业,对当年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州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3万元;积极扶持现有发展基础较好的农特产品加工合作社,并逐步申报为州级、省级和国家级示范社,对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州级示范社,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3万元、1万元。

第十六条  农产品加工带动奖励。支持农业经营主体参与县农产品精深加工,按农业主导产业类型设立奖励。

1. 粮油加工。对生产加工粮油,销售收入达5000万元以上、带动农户30户以上、本地农产品原料占当年使用农产品原料80%以上且本地农产品原料成本较上一年度增长10%以上的粮油加工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此项全县仅奖励1家,为最先达到申报审核条件并完成相关申报手续的企业。

2. 茶叶加工。对生产加工茶叶,销售收入达8000万元以上、带动农户40户以上、本地农产品原料占当年使用农产品原料95%以上的茶叶加工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此项全县仅奖励1家,为最先达到申报审核条件并完成相关申报手续的企业。

3. 蔬菜(含辣椒)加工。对生产加工蔬菜,销售收入达5000万元以上、带动农户35户以上、本地农产品原料占当年使用农产品原料90%以上且本地农产品原料成本较上一年度增长10%以上的蔬菜加工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此项全县仅奖励1家,为最先达到申报审核条件并完成相关申报手续的企业。

4. 水果(含刺梨)加工。对生产加工水果,销售收入达2000万元以上、带动农户20户以上、本地农产品原料占当年使用农产品原料85%以上且本地农产品原料成本较上一年度增长10%以上的水果加工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此项全县仅奖励1家,为最先达到申报审核条件并完成相关申报手续的企业。

5. 其他类(含中药材)加工。对销售收入达3000万元以上、带动农户30户以上、本地农产品原料占当年使用农产品原料85%以上且本地农产品原料成本较上一年度增长10%以上的加工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此项全县仅奖励1家,为最先达到申报审核条件并完成相关申报手续的企业。

第四章  申报程序

第十七条  每年10月初开始进行奖补项目申报,奖补项目由各农产品生产加工企业自愿申报,填写相关材料,由企业所在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组织初审推荐报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农业农村局审定。

第十八条  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农业农村局组织相关单位审定通过后予以公示(公示期7天),经公示无异议上报县人民政府批复,优先申报州级特色农产品生产加工企业扶持奖励资金,县级财政每年筹措50万元支持符合条件的农产品加工企业发展。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中涉及的扶持奖励政策若与县内其他部门出台的扶持奖励政策重叠,以最高奖励政策予以奖励,不得重复享受。

第二十条  申报企业或个人在本政策有效期间发生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被金融部门列入征信黑名单、申报资料弄虚作假的取消扶持奖励资格,同时对已兑现的奖励扶持资金予以追回。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开始实施,试行一年;实施过程中如遇重大政策性变化,本办法相应作出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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