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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江县奖励通过HACCP/食品/GAP/有机认证等农产品加工主体2万元

来源:转载 发布时间:2022/12/22 13:05:49 浏览次数:10

浦江县扶持现代农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意见

为深入实施科技强农、机械强农“双强行动”,大力提升农业生产效率,全面促进农业高质量发展,推进乡村共同富裕,根据《浙江省农业和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 浙江省乡村振兴局关于印发<农业农村领域高质量发展推进共同富裕行动计划(2021-2025 年)>的通知》(浙农办发〔2021〕4 号)和《金华市农业和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等3 家单位关于印发<金华农业农村领域高质量发展推进共同富裕实施方案(2021-2025 年)>的通知》(金市农通〔2021〕31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加快农业发展平台建设

1.推动土地有序规模流转。鼓励通过乡镇(街道)或委托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村土地股份合作社)统一流转土地搭建农业产业平台,对当年新增集中连片流转面积50亩以上且流转期限在5年以上,通过招投标平台流转并签订规范流转合同的,分别给予属地乡镇(街道)和村集体经济组织一次性每亩50 元和200 元的奖励。

2.持续推进非粮化整治。继续推进粮食生产功能区非粮化整治,对苗木、花卉及水果、茶叶等经济作物清退后,改种粮食作物的,按每亩8000元补偿给乡镇(街道)统筹使用。

3.支持农业高能级平台建设。成功创建国家、省级、市级现代农业园区的,分别奖励50万元、30 万元、10万元。成功创建国家级、省级、市级农业强镇的,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10万元。成功创建国家级、省级特色农产品优势区的,分别奖励30万元、5万元。

二、助力农业增产提质

1.确保粮食生产安全。加强粮油生产的政策扶持,加大稻、麦、旱粮、油菜的补助力度(见附件2)。

2.支持特色产业做强做大。成立特色农业产业办公室,安排专项资金800万元用于五大产业的产业规划、增产提质、营销宣传、品牌打造等。除本意见规定的补助项目外,各办公室经县农发基金管委会同意后,可根据实际情况列支。

(1)葡萄产业。管好用好“浦江葡萄”农产品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不断提升葡萄品质,创新提升葡萄节等农产品展销节会影响力,提高农产品溢价能力。通过验收并被认定为葡萄高品质示范村的行政村,按照当年实际缴纳葡萄价格指数综合保险费用金额给予70%的补助,另给予行政村每亩200元工作经费,两项补助合计每亩不超过0.2万元。

(2)蔬菜产业(含菌菇产业)。对集中连片种植30亩(含)以上的经营主体,给予每亩300元的补助。新发展菌棒类食用菌,每万袋菌棒补助2000元。

(3)茶叶产业。新发展茶园、老茶园换种改植和老茶园台刈改造50亩以上,每亩补助500元(5年内同一基地不允许重复)。

(4)香榧产业。经立项批准,新发展香榧50亩以上,每亩补助300元;利用荒山荒地、无立木林地等新发展香榧基地5亩以上(2+4以上苗木造林),每亩补助600元;对近5年新植香榧基地抚育的一次性给予每亩补助300元;开展当年度香榧新品种改造连片10亩以上的,每亩补助1000元。

(5)花卉产业。新发展花卉基地 20 亩以上,每亩补助 1000 元。

3.支持其他经济作物扩产提质。

(1)新发展药材、水果、山核桃、薄壳山核桃、油橄榄等特色基地20亩(含)以上的,每亩补助200元。

(2)经立项批准,新发展油茶连片10亩以上,每亩补助1500元,后续连续抚育3年,每年每亩给予200元补助。

(3)经立项批准,新发展林下经济20亩以上,每亩补助200元。

(4)在集体所有和经营的荒山荒地、无立木林地、迹地、低产低效改造林地和其它宜林地上新植珍贵树种基地10亩以上每亩给予补助800元,后续连续抚育两年,每年每亩给予200元补助。

4.推动畜牧业提质转型。支持畜牧养殖场生态化发展,对成功创建省级美丽牧场的,给予5万元奖励。对成功创建国家、省级非洲猪瘟无疫小区的,分别给予30万、10万元奖励。

5.推动水产健康养殖。对成功创建国家、省级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区(场)的,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奖励。新发展稻渔综合种养集中连片20亩以上,每亩补助1000元。新建设施养殖、循环水养殖基地(设施面积2000㎡以上,水体面积1000㎡以上,池深不少于1.5m),按总投资50%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三、招引壮大农业经营主体

1.加大农业项目招引力度。对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重大农业项目,扶持政策由县政府另行决策。

2.鼓励农业企业提档升级。新获国家、省、市、县级农(林)业龙头企业称号的,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5万、2万元;通过国家、省、市级农(林)业龙头企业监测的,分别奖励5万元、3万、1万。

3.推动小农户规范化发展。新获国家、省、市、县级示范性专业合作社(家庭农林场、林下经济示范基地、“一亩山万元钱”示范基地)称号的,分别奖励7万元、5万元、2万元、1万元;对每次监测合格的国家、省、金华市级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给予补助 0.3 万元。

4.鼓励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农(林)业经营主体发展农产品深加工或进行技术(机械)提升改造,投资额5万元以上的,给予50%的补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积极推动农业与旅游、教育、文化、健康养老等产业深度融合。

5.支持各类基地创建。

(1)创建蔬菜“三分六统”产业化经营管理模式示范基地,给予一次性补助5万元。(见附件3)

(2)对新创建的国家级生态文化基地(含国家级森林文化小镇、国家级森林人家)、省级森林城镇(街道)、省级生态文化基地(含省级森林文化小镇、省级森林人家、省级森林康养基地)、省级一村万树示范村(含国家级森林乡村)、市级森林村庄,分别给予20万元、15万元、10万元、5万元、2万元的奖励。列入珍贵树种示范点(单位)或绿化示范单位的,通过验收后一次性奖励5万元。

(3)新建浦江农产品种植出口成品包装厂(需先行取得用地合法审批手续),建成后由杭州海关验收合格,并被授牌和登记备案的,给予一次性不超过50%的新建建设费用补助,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60万元。获得杭州海关农产品种植出口基地称号的,奖励3万元;浦江农产品种植出口基地及成品包装厂有效期到期,重新通过杭州海关考核合格的,补助2万元。

6.支持产业化联合体发展。对认定为省级产业化联合体的组织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认定为市级产业化联合体的组织一次性奖励10万元。

7.加大农业人才引育力度。对获得国家、省、市、县级产业带头人、农创客、农业技术能手等称号的,分别奖励5万元、3万元、2万元、1万元。全日制大学毕业生(年龄35周岁以下)在我县经营一定规模现代农业的,补助1万元/年,限补三年(经营规模参照县级示范性家庭农场评定标准)。

四、推进农业“双强”行动

1.支持农业科技推广应用。

(1)科技示范基地建设。对首次认定、重新认定的规上国家农业高新技术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40万元、20万元奖励,规下国家农业高新技术企业减半奖励。首次确定为省、市、县农业科技示范基地(含科技特派员示范基地)的,每家补助20万元、10万元、5万元。对通过国家、省级审定(登记)、国家登陆农作物新品种的每项给予20万元、10万元、10万元奖励,对自主选育的新品种列入省主推农作物品种的每项奖励30万元。创建并认定为省级瓜菜新品种新技术新模式示范基地,一次性奖励3万元。

(2)农业数字化建设。获评省级数字农业工厂(数字牧场、数字渔场)的,奖励10万元。推广互联网技术(不含水肥喷滴灌设施),且一年内投入费用在10万元以上的,给予5万元的补助。建立智能物联网应用系统,并开展“浦江超级农场”应用的,投资额5万元以上的,给予50%的补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农业视频监控系统已接入农业信息化系统平台并运维正常的每年给予0.3万元补助。益农信息社按点击量从高到低前100名的(每月点击量不少于1000次),每个奖励0.3万元;每年根据益农信息社年更新率从高到低评选出20名优秀信息员,每人奖励0.2万元。

(3)院地合作项目建设。由县政府组织的院地合作项目的工作经费、科研经费,按院地合作协议签订资金给予全额保障。

2.加快农业机械化。

(1)推进农业机械化建设。获得省级农机服务中心、全程机械化应用基地、农机试验基地等称号的,奖励5万元。对牌证齐全有效的大中型纯农田机械缴纳保险费的,凭保险费发票按保费的80%给予补贴。

(2)全域宜机化改造。经立项,在农业设施内开展宜机化改造连片面积10亩以上,验收合格后每亩补助200元。

3.提升农业社会化服务能力。

(1)服务组织为50亩以上规模主体开展飞防社会化服务每亩奖励10元,为散户开展统防统治社会化服务每亩奖励40元。评为省、市级示范性植保服务组织的分别奖励0.6万元、0.4万元。

(2)经立项,新建烘干中心、育秧(育苗)中心,投资额30万元以上的,给予50%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3)经营主体新建冷库,在享受上级农机购置补贴的基础上再给予购置补贴额30%的补助。

(4)农机服务主体(需持有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证)或种植大户购置列入国家、省补贴目录且适合我县的粮油作物播种(水稻插秧机除外)、收获机械,给予购机额50%的补助(含上级农机购置补贴且单机补贴最高不超过10万元)。

(5)对由业务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实施玉米绿色防控工作的给予全额补助。

(6)根据《浙江省农业农村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的通知》(浙农牧发〔2020〕23号)文件规定,对无害化处理体系提升改造投资额30万元以上的,给予50%的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病死动物数量显著下降,使处理承接企业严重亏本的,由县农发基金管理委员会一事一议酌情予以补助。

4.支持设施农业建设。对通过主管部门立项的农用连栋钢架大棚、玻璃温室、高压喷雾等设施按不同标准给予补助(见附件4)。

5.支持生态循环农业建设。各乡镇 (街道)合理设置废旧农膜回收点的,根据台账记录对收集的废旧农膜(含地膜、菌棒膜及肥料包装袋,不包括棚膜)给予每公斤2元的补助。对施用商品有机肥的给予380元/吨补贴,每亩补贴用量不超过2吨。对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工作给予相应补助(见附件5)。   

五、深化农业品牌培育

1.加大农产品品牌培育力度。每年安排专项资金支持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在县域外的推广应用。通过“品字标浙江农产”认证或通过自我声明、特色品牌转化等其他方式获得“品字标浙江农产”品牌的企业,奖励10万元。

2.支持拓宽农产品销售渠道。

(1)支持参加农产品展示展销活动。由县政府统一组织实施的宣传本县特色传统农产品及市场开拓费用、县内统一组织的农产品推介节会、经县政府备案同意后参加的县级以上政府部门组织开展的展会,布展费、展位费等给予全额补助。茶叶经营主体参加市级及以上组织筹办的活动另给予国内参展费3000元、国外参展费8000元的补助。

(2)支持优质农产品参评。参加由县政府组织参展的评比,获国家级名优农产品金、银、优质奖称号的奖2万元、1万元、0.5万元;省级的分别奖励1万元、0.5万元、0.2万元,市级的分别奖励0.5万元、0.3万元、0.1万元;县级的分别奖0.3万元、0.2万元、0.08万元。以上同一品牌(企业)同一年度分获不同称号的,就高不重复。

(3)支持农事活动。经县政府批准同意,以乡镇(街道)为主体宣传推介本地农副产品为主的农事活动,给予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补助。在政府部门举办的农业职业技能比赛、农民体育活动、乡村美食、农家乐、休闲观光等相关赛事活动中获得国家、省、市、县级荣誉的分别奖励3万、2万、1万、0.5万元。

(4)开展优秀销售主体评选。获国家、省、市级农产品优秀经纪人称号,分别奖励5万元、4万元、3万元,部门组织评奖的减半。每年评选县级农产品优秀经纪人、直播带货达人等优秀销售主体若干名,设一、二、三等奖,分别奖励0.5万元、0.3万元、0.1万元。

(5)开拓农产品营销市场。经主管部门备案、审核,浦江农副产品进驻大型连锁超市、农产品配送公司、知名电商平台等,凭公司对账单、发票、银行流水账及供货合同给予经销商不超过30万元补助。

3.支持农产品品质提升。

(1)鼓励绿色农产品质量认证。

①新获有机、绿色、无公害认证的农产品生产主体,分别奖励3万元、2.5万元、1.5万元;期满通过复评的,分别奖励2.5万元、1.5万元和0.5万元。同一主体或产品认证的奖励就高不重复。新获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证书单位奖励5万元,农产品地理标志申报登记和无公害农产品产地整体认定经费全额补助。

②新通过良好农业规范(GAP)、食品安全管理体系(HACCP)认证的农产品加工主体和食品生产许可证(SC)认证的茶叶、粮油、香榧、油茶农(林)产品加工主体,分别奖励2万元;期满通过复审的,奖励0.5万元。

(2)支持农产品安全体系建设。

①对主持制订国家标准、省级地方标准或国家行业标准、市级地方标准和县级地方性技术规范并颁布实施的,分别给予政府主体或生产经营主体10万元、5万元、2万元、1万元的奖励;修订的分别减半。

②农产品生产主体设立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室并正常使用的(全年检测50批次以上,每日不多于5批次),每年给予0.5万奖励。单建追溯系统并正常使用的(全年开具二维码合格证不少于50次(一日算一次),开具总张数不少于2000张),每年给予0.2万元奖励。根据《浙江省农产品质量安全规定》,监管机构推行使用食用农产品合格证经费给予全额补助。

③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县所需经费给予全额补助。

六、健全保障机制

1.强化用地保障。新编县乡级国土空间规划安排不少于10%的建设用地指标重点保障乡村产业发展用地;在村庄规划中预留不低于5%的建设用地规模,用于农村新产业、新业态、农村公共公益设施等建设。每年将不低于10%的盘活挂钩新增建设用地指标用于保障乡村重点产业和项目用地。

2.强化金融支持。推动金融机构加大对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中长期信贷支持。推进农业政策性保险补助力度,对省级及我县地方特色险种根据比例给予补助。

3.因各种原因,本政策中没有涵盖,从农业高质量发展、农民增收致富、助力乡村振兴方面又确需政策扶持的,由县农发基金管理委员会一事一议;示范性强、带动面大的农业项目,视其发展前景和规模,由县农发基金管理委员会一事一议。

本意见自2022年6月30日起施行,《浦江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江县扶持现代农业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浦政发〔2019〕19号)同时废止。已有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本意见执行。本意见与其他财政专项补助政策按照就高不重复享受的原则执行。根据农业“双强”行动要求新增的创评类项目享受本意见。对不符合耕地农业用途管制的农业生产经营活动,原则上不予安排财政扶持资金项目。2022年1月1日后立项申报的项目参照本意见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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